中國時報【彭禎伶╱台北報導】

滿18歲犯法會被關,在刑法上負完全責任,但卻不能在銀行開戶?金管會主委顧立雄25日表示,台灣的確存在18歲還是20歲算有行為能力者的「混亂」,他在擔任立委時就提案修民法,現在仍是支持將有行為能力的年齡由現行20歲全面降為18歲。

立委盧秀燕昨日在財委會質詢時表示,公投法修法已將可公投年齡降到18歲,但現在滿18歲的民眾卻不能自己到銀行開帳戶,要求金管會應該考慮修正。

顧立雄回應,他在去年擔任立委時就提案修民法12條及13條,將民法成年的年齡降為18歲,顧立雄解釋,很多國家都已將投票年齡與行為能力門檻都到18歲,但台灣是18歲犯法,刑法把你當有行為能力者抓起來,但在民法上仍是要滿20歲,也就是18到20歲之間,你可以去便利店買東西,日常行為可以做,但若要買車、開銀行帳戶、投保保單,都要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同意,否則就不具效力。

現行民法12條規定成年是20歲,13條則是明訂,7歲以下是無行為能力,7歲以上到未成年,是有限制行為能力,但若未成年人已結婚,則是有行為能力。

所以顧立雄說,除非18歲就結婚,否則即便滿18歲在民法上仍是算「有限制行為能力」,未來台灣會出現一種情況,即若公投併一般選舉,家中若有18歲以上但未滿20歲的人,會收到公投通知單,卻收不到投票通知書,會造成混亂。但顧立雄表示,20歲以上才能投票是憲法規定,目前他只主張修民法,將民事完全行為能力者的年齡降為18歲,即滿18歲就可開銀行帳戶、投保、訂定相關民事契約,負完全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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